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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車程序與相關規定

(一)違規停車得由警察以勸導或舉發方式改善,或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委外拖吊業者配合提供拖吊來達成取締違規停車,即拖吊作業僅為取締違規停車手段之一,目的是為管理停車秩序,俾能促使停車場合法使用,並取締違規停放行為,達成道路行車順暢目的。

(二)執行拖吊時,於違規停車地點之地面,使用粉筆或蠟筆書寫「車牌號碼、拖吊單位(保管場)、保管場地址及電話號碼」標示。

(三)權責分工

交通局:

  1. 依據契約內容規範委外廠商,並負責履約管理(含拖吊場人員服務態度),及與警察局進行拖吊業務服務品質查核(如:執行拖吊勤務前檢查、拖吊保管場管理、執行拖吊勤務、民眾領車服務等)。
  2. 其他負責項目:公有保管場民眾領車作業、寄送逾期未領通知及公告拍賣、移置保管費及罰鍰帳務核銷稽核、民眾申訴處理(含罰單疑義)、公有保管場闢建管理、拖吊系統建置維護管理、查核法規修訂等。

警察局:

  • 負責現場違規車輛取締移置執法裁量、員警服務態度(現場由員警指揮拖吊、車輛移置過程屬執法手段)。

民間拖吊廠商:

  • 負責提供保管場地、人員、設備及車輛設置管理、收取民眾繳交移置保管、罰鍰等費用,並接受現場員警指揮執行拖吊作業。

檢舉車輛違規占用道路請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 報案專線

公有保管場(警察局)地址、電話:

  1. 南區拖吊場 臺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 (06)2628969。
  2. 永康拖吊場 臺南市永康區永大五路1號(06)2026839。
  3. 新營拖吊場 臺南市新營區埤寮里埤寮59-8號 (06)6328443。
  4. 隆田保管場 臺南市官田區中山路1段133號(06)5795281。

民間保管場地址、電話:

  • 中北拖吊場:臺南市中西區光賢街28號(06)3583211

民間保管場保管逾5日無人認領者,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領車,逾期未領依法處理

(一)領車時間:保管之車輛全日24小時開放領車人領車,領車人未依「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辦妥移置費及保管費繳納及證件查驗前,不得發還車輛或任其擅自離場;如因作業疏失造成損害,應由廠商負責處理,倘因而造成移置費及保管費損失,廠商應無條件負責賠償。

(二)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出示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無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車輛原始證明文件者,得提出國民身分證存證之,並填寫切結書、領據及車輛放行單後憑放行條領車離場。

(三)懸掛他車號牌者,領車人攜帶牌照、行照與車體行照(或車輛所有權證明)或雙方車主到場(攜帶個人證件)或持有另一方委託書等文件,經值班人員現場核對資料無誤後,再由場內專人核對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無誤後,領車人須另填切結書及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憑收據及放行條始得辦理領車離場。

(一)小型車每輛次900元

(二)機車每輛次200元

保管費之計算,車輛移置保管場後未滿十二小時者,以半日計算;每半日計費一次,但二小時內完成領車者,免收保管費。

(一)小型車每輛半日100元

(二)機車每輛半日25元

(一)委外拖吊場代收交通違規罰鍰項目,僅限因違規停車並遭移置保管車輛,其他交通違規請依警察機關違規舉發通知單載明到案處所或繳納方式辦理。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有關停車規定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款,當日拖吊之車輛車主可現場繳納舉發違規通知單費用,或領取該通知單後自行繳納或郵寄。

(一)依「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第8條第5項規定放置保管之車輛,保管逾5日無人認領者,經通知車輛所有人前往保管場領車;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本府交通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二)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