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車時間:保管之車輛全日24小時開放領車人領車,領車人未依「臺南市政府委託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實施違規車輛移置與保管作業及服務品質查核規定」辦妥移置費及保管費繳納及證件查驗前,不得發還車輛或任其擅自離場;如因作業疏失造成損害,應由廠商負責處理,倘因而造成移置費及保管費損失,廠商應無條件負責賠償。
(二)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出示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或車輛原始證明)、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無攜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車輛原始證明文件者,得提出國民身分證存證之,並填寫切結書、領據及車輛放行單後憑放行條領車離場。
(三)懸掛他車號牌者,領車人攜帶牌照、行照與車體行照(或車輛所有權證明)或雙方車主到場(攜帶個人證件)或持有另一方委託書等文件,經值班人員現場核對資料無誤後,再由場內專人核對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無誤後,領車人須另填切結書及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憑收據及放行條始得辦理領車離場。